例来看,只截取‘案情’被拆分成两个矛盾的第二个矛盾中,朱大力并不构成抢劫罪。
哪怕和抢劫的手法和结果一样,依旧不构成!
法律依据《最高法抢劫杀人批复》
明确规定了:行为人事先就有劫财目的,杀人只是压制反抗,夺取钱财的暴力手段,暴力与取财同一犯罪的行为,直接定抢劫罪。
而,因为矛盾、情绪先杀人,杀完人才临时想起来拿钱,这不算抢劫罪。
而是故意杀人罪+盗窃罪!
“这好像确实是有道理。”
“根据案情来看,朱大力埋伏在必经之路的原因,不是为了抢钱,是因为矛盾产生”
“杀完人后,才想到拿钱走”
“虽然和抢劫的行为一样,但从性质上,应当属盗窃。”
“”
听审席上。
场下众人稍稍思考后,脸上流露出迟疑,旋即私下小声交流了起来。
听起来有点绕,但稍稍沉下心后,却也不是很难理解。
审判台上。
审判长杨建军无视掉台下的的骚动,他沉思良久后,看向控方,也就是公诉人。
“公诉方,上述被告方所说,你方是否有异议要表述?”
话落。
公诉席,检察官赵谦颔首,直接将提前准备好的文件抽出,缓缓开口道:
“审判长。”
“就本案,案情存在两个矛盾点,一是工地两者因钱发生矛盾,二是朱大力截杀被害人,旋即将钱带走,这期间存在很明确的串联因素,也就是‘钱’。”
“根据警方调取信息”
“”
一道道声音落下。
赵谦后面说的是朱大力的私事,如,对方会找人借钱,如果对方不借,就会与其撕破脸皮,导致双方大打出手。
又或是债主来讨薪,结果他不给,依旧导致两人发生殴斗。
从前者来看。
朱大力与人发生矛盾并非是‘情绪’,而是钱。
同理,朱大力极有可能,去杀人并非是因为情绪,而是奔着钱去才对,如此,完全构成‘抢劫罪!’
不过
和审判台的检察官认真对待‘抢劫罪’不同。
另外几方人都是另有目的。
“严律师,麻烦了。”
被告人席。
周宁看到控方席位的话后,他眉头一皱